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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常报道还是新闻炒作?
——也说目前社会上对记者的妖魔化

作者:何村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23     浏览次数:    字号:    
  

如今,“炒作”和“恶意炒作”这样的词汇频繁地见诸报端。作为新闻记者,也经常地被指责为“炒作”和“恶意炒作”。那么,究竟什么是炒作?什么是恶意炒作?炒作和正常的新闻报道有什么区别?这是让新闻工作者比较困惑的问题,也是应该向广大读者讲清楚的问题。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倾向,什么问题成了热点,就是一片“新闻炒作”的指责声,然后就是对记者的种种批判。似乎是所有的责任,都要由记者来负。记者这个社会舆论的引导者,仿佛成为了矛盾和舆论热点的制造者。面对复杂的客观事物,记者报道不对,不报道也不对,有时,记者真是无所适从?
社会上对记者的妖魔化由来已久,从港台的“狗仔队”到“防火、防盗、防记者”,从春节晚会上两个著名笑星的“小报记者”到今天看似平常的“炒作”和“恶意炒作”,以及一些电视电影等文学作品中对记者形象的庸俗化表现等等,无形中对记者完成了妖魔化过程。在第六个记者节上,李长春同志说:“新闻工作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作为党的宣传思想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与时代共进,与人民同行,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这是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队伍,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切实关心帮助新闻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新闻工作者更好地献身党和人民的事业。”①李长春同志的一席话,真的是让做记者的人心里感到了温暖。记者的职业,目前已经被证明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记者更需要人们的理解啊!
在此,笔者想就正常报道和炒作、恶意炒作的区别谈一点自己的看法。看看究竟是正常报道还是“炒作”和“恶意炒作”?看看究竟谁妖魔化了记者?
一, 从“非典”报道看正常报道和新闻炒作 
“非典”的发生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一件大事,而且是一个突发的危机事件。在这场关系着人民利益安危的重大灾难面前,我们的新闻记者冒着生命危险,拿起笔、相机、摄像机冲上前线,拍摄和写出了一篇篇感人的报道。应该说,在这场灾难面前新闻记者是立下了汗马功劳。可是,面对着记者的英勇无畏和出生入死一些人置若罔闻,竟大肆宣扬,是新闻媒介炒作了“非典”的灾难。是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使“非典”灾难扩大化。
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David Baltimore在《华尔街日报》上撰文指出:“我们在经历一场令人恐怖的与非典有关的公共健康危机,这是一场由媒体传播开来的恐怖。”“今天,媒体通过非典对公共健康的威胁推向了前所没有的高度,现代媒体技术对病毒危险的扭曲型放大致使恐惧本身成了公共健康中的另一种公害。”“非典成了“9.11”、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后最大的新闻事件。中央电视台新开播的24小时新闻频道,更准确地应该被成为“非典频道”。”“2003年5月的第一周,全世界主要媒体的封面图案都是“口罩”。在www.google.com上打入Sars这个字,会出现60万条收索结果。”②
新闻记者应该报道什么?在我们的新闻教科书上写的非常清楚。这样一个关系着人民安危的公共事件,我们的记者进行多方面的报道,以其全方位地展现“非典”灾难和人民战胜非典的勇气和力量。不对嘛?如果没有媒体对“非典”的全面报道,我国的卫生防疫体系就不可能健全,也不可能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如果这也算是新闻炒作的化,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这样的炒作是需要的,是有益的。因为这样的炒作,推动了我国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使大众受益。然而,媒体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我们进行正面宣传的同时,带来负面的效应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正确对待。正如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所说:“作为媒体,在报道疫情和人类面临重大疾病折磨的时候,它有从任何角度、选用任何事实和强调某个事实的自由。但是,媒体报道的角度和强调的事实,是不是当前与公共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媒体强调的事实和新闻,究竟是记者或其所代表的媒体或利益集团需要关注的,还是当地公众需要关注的?中国媒体需要强调中国公众关注的事实,还是外国公众关注的事实——” ③等等这些,也确实需要新闻媒体认真研究的。
二, 从“明星娱乐新闻”看正常报道和新闻炒作
如今人们认为“炒作”和“恶意炒作”最为严重的就是“明星娱乐”新闻。只要有一个关于什么“星”的报道,就会被一些人加上个“炒作”,而更不能让人理解的是前面还要加上“恶意”两个字。
记者要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就是要如实地告诉人们事实。作为“明星”之一,因为其“显赫度”和影响力常常是大众的关注对象。记者有权力和义务对其舆论监督和向受众报道他们活动和行为,包括那些文明和不文明的活动和行为。即使是“狗仔队”也好,他们进行的也是一种“监督”行为,是要向公众公布“明星”的生活和行为规范。比如,曾有一个网站,公布了国内明星的电话。因此引来社会和明星们的一片“叫骂”,甚至引起法律界的关注,不少明星要上升到法律的规范内“解决”。其实,笔者认为,这大可不必。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件事情,我觉得媒体和记者并没有“越权”。“明星”是大家心中的“显赫人物”,甚至是不少人心中的偶像,你和大家多沟通沟通,百姓和你唠唠家常,我看不见得是坏事。或许对你还有帮助。你会更有人气。老百姓也觉得你和他们贴得很近。比如,过去各地政府都不公布市长电话,如今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和老百姓沟通,各地都开设了“市长接待日”和“市长热线”。如果我们的哪个明星能做到这样,我想他看定会受到更多的观众的欢迎。这里有个关键的问题就是,不要影响了明星的生活。
媒体对“明星”等公众人物进行监督没有错,这对树立明星和公众人物的光辉形象会更有好处。明星是人不假,但是是公众人物,所以要更严格地自律和允许舆论监督。这里的问题是,做为记者和媒体,要尊重事实,不可虚假报道和听风是雨。这里也有一个善意和恶意的问题,如果我们的媒体都是以人为善,为当事人多想想,可能更会事半功倍。而不争的事实是,媒体也不是傻瓜,对于虚假新闻和报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明星和公众人物完全也可以诉诸法律,向媒体讨公道。
三, 从“杨翁恋”报道看正常报道和新闻炒作
2004年年末,一个爆炸性的新闻让全国上下家喻户晓。那就是曾获诺贝尔奖的著名的物理学家、现年82岁高龄的杨振宁要和一个28岁的女研究生结婚了。82岁和28岁,相差54岁,这是真正的爱情还是别的什么?受众提出了疑问,而媒体为了满足读者的知情权更是盯住这条新闻不放。一时间,关于“杨翁恋”的新闻比比皆是。不 少人因而又在大呼:新闻炒作。关于“杨翁恋”的新闻是炒作还是正常报道,是媒体为了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还是另有所图?从读者现在能找到的当时的报道来看,有如下一些代表性内容:《杨振宁将与28岁广外硕士订婚》(各大新闻媒体)、《翁帆其人:大学时代穿着前卫是汕大模特队成员》(12月17日《新快报》)、《翁帆大学老师:我本人不大赞同》(12月17日《华西都市报》)、《翁帆父亲:女人作出一些牺牲也是光荣的》(12月17日《京华时报》)、《“杨翁恋”引来满城风雨:翁帆是为了名利?》(12月19日《新快报》)、《谣传翁帆与他人恋爱,杨振宁黄昏恋冒出第三者?》(12月22日《华夏时报》《杨振宁翁帆昨喜结良缘》(12月25日《广州日报》)等,其他还有《南京65岁老教授欲效法“杨翁恋”征一学生型妻子》(12月20日《南京晨报》)及《几组名人忘年恋回顾  幸福与年龄无关》《痛并快乐着的中国忘年恋现状》(12月23日中央电视台)等。④因此有人认为“围绕当下的“杨翁恋”和涉及体育界人物的“亮晶晶分合”等,我们可以看到,新闻媒体的恶俗炒作已经不光集中在娱乐圈人物身上,体育界、科普文教界原逐渐被所谓“花边”包围。”⑤
对“杨翁恋”的报道真的是炒作吗?如果仅从以上有关新闻分析,笔者觉得这还算不上新闻炒作。如果挑出其中《谣传翁帆与他人恋爱,杨振宁黄昏恋冒出第三者?》这篇新闻外,都应是正常报道。新闻报道就是要满足读者的知情权。关于“杨翁恋”的新闻,从新闻价值角度来说,是太有“显著性”和新奇性了。是典型的“人咬狗”的新闻特征,所以读者关注是正常的,媒体报道也是正常的。媒体的报道是为了回答读者的疑问,是更好地澄清事实。也就是通过这些报道,才使人们真正地看到了一对“忘年恋”的真正的爱情。其实,一切事情只要是透明,就自然没有了谣言。如果真的因为这样几篇报道就影响了“杨翁”的正常生活,我看那其实真的是有问题了。
炒作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烹调方法,把食物放在锅里随时翻弄”,意指炒菜时颠大勺。《营销学》书上的解释为:没事找事的营销。说起新闻炒作,开中国新闻炒作之先河的当属《北京青年报》。《北京青年报》这张当年级别低、出版周期长的小报,当年为了在首都报业市场上求得一席生存之地,在没有办法和其他大报竞争的情况下,提出“炒新闻”的策略。即抓住一个已传播的“新闻”将其写深写透,将题目做大。《北京青年报》这一小报,终因“炒新闻”而红火起来。⑥
炒作的功能是让人们反复增强记忆。这对人们认识新闻,了解更多的事实,认识事物,并无坏处。关键是炒作什么样的新闻。虽然现在看来,“炒作”和“炒新闻”不是一个好词,其实是有些人曲解了他的原意,和“恶意炒作”混为了一谈。
从以上分析来看,正常报道和“炒作”或者是“恶意炒作”的区别在于报道内容和选择的事实。从媒体和记者的角度来看,就是是善意和恶意。善意就是以公正、客观的报道报道事实,而恶意是在渲染事实追求读者效应。那么这里应该怎么界定呢?
关于如何判断媒体恶意炒作,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从动机看,不是为公众知情的需要或社会正义,媒体为达到自身的私利,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片面地大做文章,报道力度与新闻本身的社会价值不成比例。社会应知信息和受众了解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恶意炒作客观上损害了受众了解社会应知信息的知情权,是传播领域的假冒伪劣。⑦
应该说,在我们现今的一些媒体中,为图私利而进行“炒作”和“恶意炒作”的媒体和记者不是没有人在,关键是我们要分清正常报道和炒作、恶意炒作的界限,以正视听,还记者的清白。
切莫动不动就以“炒作”和“恶意炒作”妖魔化了记者和媒体。

参考文献:

②③李希光《畸变的媒体》243 、252页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年6月
④⑤毕磊菁《从杨振宁翁帆婚恋事件看娱乐化新闻的扩张与泛滥趋势》《新闻知识》2005.02
⑥李希光《变形的新闻屋》四川人民出版社204页,2000年10月出版
⑦新浪网 2000.1.24《新闻学院教授观点:某些报社有恶意炒作嫌疑》
(作者为渤海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电话13898398582  cunzhang19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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