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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杀害刘胡兰凶犯归案看新闻媒体的浮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31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因中央电视台某客串主持人,北大副教授阿忆的一篇“刘胡兰死于乡亲
之手”的文章,引得网络上一片鼎沸。其实这事儿原本并不复杂也不神秘,早在
若干年前就有历史研究文章提到过相关史实,并没有谁刻意回避——要说在这件
事儿上 “说真话”的版权,怎么轮也轮不到实际上是一团浆糊的阿忆先生来充大
瓣蒜。但因为受众大多很少与这类学术类刊物接触,加上阿忆先生故作深沉神秘
状的一通掰活,结果就成了媒体爆炒的佐料。先是《新民晚报》记者爆料,后是
《解放军报》记者“核实”,结果是“爆料”者和“核实”者都出了洋相:“爆
料”者,跟着阿忆先生刻意渲染的“乡亲”这个模糊概念大炒特炒,当然也就跟
着阿忆先生在刻意或无意间选择性地遗忘了有关人物更重要也是更本质的特征要
素(“叛徒”、“复仇队员”等);《解放军报》记者在向有关亲历者作“核实
”工作时,又偏偏“遗忘”了向目击者们提出一个关键性设问:“参与杀害刘胡
兰的人中是否有本村人”?如此粗略的“核实”,又大有刻意回避之嫌,又如何
经得起受众的诘问和置疑哩?……
  阿忆先生有关文字的问题在于,他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在貌似深沉和公允
的神态下,有意或无意地对受众进行了误导:用“乡亲”来模糊掉了当年客观存
在的“阶级阵线”,用“乡亲”规避掉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历史罪责(阿忆先
生说,刘胡兰不是死于“国民革命军”之手……)。“乡亲”一词,其实是根本
不足以涵盖或模糊那段复杂的社会历史断面的!远的不说,徐向前和阎锡山就是
“乡亲”,各在自己的阵营中互相打起来来谁会手软?站在地球人的角度,所有
的中国人都是“乡亲”,那不还有“二鬼子”和其他中国人的区别么?那被 “二
鬼子”们杀害的中国人,要按阿忆先生的推理大概也应该是“被乡亲所害”吧?
可那些被害者,被害者的亲属们,被害人们为维护其利益而牺牲的大多数人们,
还会把这些“乡亲”,当“乡亲”么?
  在这件事情上,兄弟也看到了相关媒体人士的浮躁、浅薄与无知——不管是
“爆炒者”,还是“核实者”。这才是这次网络事件之外最让人担忧的问题。

附:缉捕审判杀害刘胡兰的罪犯


山西省文水县史志办主任 徐锦笙


  1947年2月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文水县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制造刘
胡兰大血案有关人员的缉捕工作,1947年10月26日当时任文水县二区区长的陈德
照,曾将石玺玉押送革命根据地(西山高家沟)审查,因当时审讯环境和历史条
件所限,再加上石有意隐瞒其反革命罪行,在审查无结果的情况下,将其释放回
村。
  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文水县公安局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材料,由
副局长赵石贵致信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要求将已潜回该县宝泉庄村的侯雨寅逮
捕。此后,张全宝因参与“汾南游击队”的反革命暴乱,在山西省万泉县被抓获
)。经初步审讯证实,二犯确系残害刘胡兰等七烈士的凶手,经山西省公安厅批准
,将侯张二犯押解回文水县,进行了两次历史性的审判。
  第一次审判 1951年6月20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提起公诉,认定侯雨寅
,张全宝的主要犯罪事实为:
  反革命犯侯雨寅,又名震宙,男,时年42岁,中农成份,伪军官出身,山西
省稷山县宝泉庄人。解放前历任阎军文书,少校,72师副营长等反动职务,并参
加国民党,同志会,铁军基干等反动组织。解放后畏罪潜逃,1951 年5月17日被
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逮捕。
  反革命犯张全宝,又名张生吴,男,时年50岁,中农成份,商人出身,山西
省运城县人。解放前历任阎军班长,排长,连指导员等反动职务,并参加国民党
,同志会等反动组织。解放后畏罪潜逃,1951年5月8日被山西省万泉县公安局逮
捕。
  侯雨寅任副营长时,和阎军营长冯效异及其所属机枪连指导员张全宝、连长
徐得胜(已伏法),带领阎军于1946年10月15日占踞文水县大象镇,积极推行阎
军暴政,勾结当地国民党三青团书记长吕善卿、复仇队队长吕德芳和伪村长孟永
安(已伏法),于 1947年1月12日出发到云周西村,同谋将共产党员刘胡兰、民
兵石六儿、退伍军人张年成、地下交通员石三槐、干部家属陈树荣、石世辉、刘
树山等七人抓捕,并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当场用铡刀将以上七人全部铡死,造成
重大惨案,企图镇压人民革命运动,摧毁人民民主政权,维护阎军血腥统治。侯
雨寅和张全宝在充任匪职期间,大肆残杀我党员干部和群众,民愤极大,实系血
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
  侯雨寅在解放后,仍继续坚持反革命立场,与人民为敌。1950年秋参加反革
命组织“汾南游击队”任大队长,积极扩充反革命队伍,阴谋暴乱,企图颠覆我
人民政权。
  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水县公安局起诉书事实确凿。反革命犯张全宝,
侯雨寅效忠阎匪,与民为敌,死心踏地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残杀我国人民优秀
儿女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刘胡兰等七同志,判决张全宝、侯雨寅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1951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法院榆次分院批准张全宝、侯雨寅死刑。1951年
6月24日,将张全宝、侯雨寅押赴云周西村执行枪决。
  第二次审判第一次审判只是把已经查清的直接出面杀害刘胡兰等七烈士的凶
手和幕后主谋人物依法进行了惩处,但对于造成此次大血案最深刻的根源或者说
是真正的内幕仍未查清,因而还有漏网之鱼未肃清。但文水县公、检、法机关对
于此案中漏网人员的侦查始终没有停止过。在1959年复查案件时终于查明真相,
并于同年9月9日将此案的的漏网大凶手石玺玉、张生儿逮捕归案,开始了第二次
历史性的审判。
  1959年11月24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对石玺玉及张生儿提起公诉,认定石玺
玉、张生儿的主要犯罪事实为:
  石玺玉,乳名石五则,外号五狼,男,时年57岁,中农成份,农民出身,家
有9人。系文水县云周西村人,1944年参加共产党。1945年任本村农会秘书,同年
8月任宣传委员。1946年任生产委员。1947年1月8日被阎军抓到大象镇,同年1月
14日放回。同年因杀害刘胡兰被我政府扣押3个月,未查清即释放回村。解放后任
土改评议员,因走地主路线,被开除党籍,在村务农至1959年 9月9 日逮捕。
  张生儿,男,时年37岁,中农成份,农民出身,家有5人,文水县云周西村人
。1947年1月8日被阎军215团扣捕数日释放,回村务农直至逮捕。
  石玺玉,1944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后不能坚持共产党人的立场,叛党投敌,暴
露我党的组织情况,残杀我革命干部。1947年1月8日,阎军72师215 团第一营将
石玺玉、张生儿和石六儿、石三槐、韩拉吉等五人抓回大象镇,在阎军副营长侯
雨寅审问下,石玺玉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叛党投敌,不仅自白了自己的一些事实
,并将云周西村刘胡兰、陈德照等人是共产党员,与中国共产党有联系的石六儿
、石三槐、韩拉吉、刘根申等向敌人进行了告密。石玺玉自首、告密后,同年 1月
12日,阎军将云周西村包围,将全村群众集中在庙前,当场残杀了刘胡兰、石三
槐等七人。
  石玺玉、张生儿在残杀刘胡兰、石三槐等七人时主动积极,在阎军连长徐得
胜、指导员张全宝讲完话后,石玺玉手提木棍站在群众之外,张生儿也主动跳出
人群,和石玺玉、韩拉吉(韩被敌人杀死)将石三槐、石六儿等六人拿木棍打昏
后,石玺玉、张生儿用铡刀将石三槐、石六儿铡死。其余两把铡刀将张年成、陈
树荣、石世辉、刘树山等4人铡死。
  更为严重的是阎军威胁拷打石景华等群众,让用铡刀铡刘胡兰,人们都不去
执行。石玺玉、张生儿积极上前手扶铡刀将刘胡兰铡死,石、张二人积极残杀刘
胡兰等七人后取得敌人的信任,并接受了给敌人搜集我方情报任务。1947年1月14日
阎军将石玺玉、张生儿释放。
  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对石玺玉、张生儿的公诉事实
确凿。石犯叛党投敌,出卖组织,出卖同志,亲自用木棍将石三槐打昏,又积极
主动参与杀害刘胡兰,其罪行严重,确实构成反革命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 4条和第9条四款之规定,1959年11月26日,判处石玺玉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63年2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石玺玉死刑。同年2月14日,将石玺
玉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同年,张生儿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63年2月17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对反革命犯石玺玉执行
死刑的情况。经过两次审判,在“1.12”大血案中犯有重大罪行的人犯均被依法
严惩。另外与此有关罪犯一一有了结局。
  吕善卿,国民党文水县三青团书记长,是“1.12”大血案的主谋之一。 1947年
2月2日解放文水城时被俘,经审查后处决。
  吕德芳,大象镇地富复仇队队长。解放文水县城时被我军击毙。

  冯效异,阎军215团一营营长,“1.12”大血案主谋之一。解放文水县时逃脱
,后在晋中战役中被人民解放军击毙。
  徐得胜,杀害刘胡兰烈士凶手之一,山西省祁县武乡村人,1937年参加阎军
,曾任阎军72师215团一营二连连长。1947年1月12日伙同张全宝、侯雨寅等残杀
刘胡兰等七烈士,因此于 2月升任一营副营长,回驻文水县城。同年2月2日文水
县城解放后,徐逃回祁县武乡村老家。1948年祁县城解放后又潜入祁县贾令村,
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被抓获,同年4月4日在祁县武乡村枪决。
  孟永安,曾任云周西村伪村长,与敌特金川子、白占林在解放文水县城时同
时被俘。在追审此案中,孟永安病死在狱中,金川子审讯后判处死刑,白占林判
刑后病死在狱中。
  其余张德润、李天科、夏家鼎、郭鸿仪、温乐德等6人均被判不同的刑罚。至
此,制造和参与杀害刘胡兰等七烈士的所有罪犯都未逃脱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审
判,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天网中终被一网打尽。
  

  ——徐锦笙《“1·12”大血案考略兼谈学习刘胡兰精神》,《历史研究》2004年
第5期第15~第16页。
责任编辑 sy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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